台北市老人收容安置補助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年滿65歲之市民,並安置或入住於本市經評鑑(督考)為乙等以上(低收入戶者為甲等以上),或為基隆市、新北市及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倘未先完成失能評估即入住新北市、基隆市及宜蘭縣安置機構者需達半年以上),且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本市列冊低收入戶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二)符合本市中低收入戶、領取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且具中、重度失能者。
(三)一般戶且具重度失能者,一般戶資格認定如下:
1.一般戶-1: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低於29,588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合計不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2.一般戶-2:係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高於29,589/低於44,382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含股票投資)合計不超過單一人口家庭為新臺幣250萬元(每增加一口得增加新臺幣25萬元)。 已領取本補助者,因原安置機構辦理歇業且無法轉介入住前項所定之安置機構,而轉介桃園縣、宜蘭縣經評鑑(督考)為甲等以上並符合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之老人長期照顧機構或護理之家。
|